洛阳叉车为什么要进行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不检验、不登记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登记如何办理?
检验:叉车、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首次检验以及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需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使用登记:叉车、电梯、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在各乡镇街道的市场监管服务窗口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温岭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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